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45號聲 請 人 A02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2與A01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2(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01(男、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於98年2月20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已於98年2月20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除戶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我原本姓謝(本家父親係入贅),當初想要跟著本家父親一樣的姓氏,所以被姨丈收養,但是養父沒有扶養我,我是在本家被扶養長大的,只是形式上的收養,亦未繼承養父財產,因生父、養父均已過世,而與養母前業已終止收養,希望能認祖歸宗回歸本家,故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有本院115年1月28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養家胞弟楊0生、楊0彬及胞妹楊0玲、楊0娥及本家胞姊楊0育、本家胞弟謝0清同意,有終止收養同意書附卷可稽。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