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337號聲 請 人 A07上列當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A07與A08之收養關係。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 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A07(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A08(男、民國前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收養,惟養父於68年6月5日死亡,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A08間成立收養關係,養父於68年6月5日死亡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養父已過世40幾年,是我的本生父母扶養照顧我長大,未繼承養父遺產,且已徵得本生母親、本家胞兄、胞姊、胞妹同意,養父之牌位跟祖先放一起,由本家胞兄共同祭拜等語,有本院114年12月23日訊問筆錄在卷可參。又本件終止收養已得聲請人本生母親A001、本家胞兄A05、胞姊A04、胞妹A06同意,有同意書附卷可稽。
是以,本件聲請人之養父既已死亡,聲請人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A08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4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蘇慧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