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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養聲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養聲字第47號聲 請 人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養父母死亡後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准予終止聲請人乙○○與甲○○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除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事者外,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此觀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第4項自明。又養子女及收養效力所及之直系血親卑親屬,自收養關係終止時起,回復其本姓,並回復其與本生父母及其親屬間之權利義務,民法第1083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乙○○(男、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前為養父甲○○(男、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所收養,養父甲○○於民國(下同)78年12月3日死亡,而聲請人本家母親已高齡80多歲,養父已經過世,聲請人欲回歸本家,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規定,請求終止與養父之收養關係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前與養父甲○○成立收養關係,而養父甲○○於78年12月3日死亡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聲請人戶籍謄本及養父之除戶謄本等件為證。又聲請人於本院調查時陳稱略以︰我大概10多歲時被收養,養父是我的伯父,因為伯母很早就過世了,伯父沒有子女,所以將我過繼給伯父,我、養父、本家父母都住在一起,比較像是形式上的收養;我們沒有分家,我養父也是入到黃家的祖先牌位,所以也是由我做祭拜;養父甲○○的遺產,我都沒有繼承;我的生父已經過世,生母黃賴雪、本家胞兄黃慶堂、本家胞妹黃慶珍、黃慶玲、黃素貞同意我回歸本家,而養家無兄弟姊妹等語,有本院114年6月18日訊問筆錄及同意書在卷可參。聲請人之養父甲○○既已死亡,而本件並未享有繼承遺產之實質利益,復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聲請人請求終止其與養父甲○○之收養關係,經核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抗告,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18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李依玲

裁判日期:2025-06-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