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8號抗 告 人 群海娛樂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淑惠代 理 人 黃豐欽律師抗 告 人 曾淑惠上列抗告人對於本院於115年7月30日以114年度司第18號民事裁定裁罰抗告人不服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本件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繳,即駁回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王家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