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10號聲 請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佩真代 理 人 呂宸彰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力興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全利洋企業有限公司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雖據聲請人繳納聲請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查本件非訟事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及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各徵聲請費用1500元,聲請人僅繳納1500元,尚欠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上述不足額之費用,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