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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2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29號聲 請 人 王成維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係屬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及民國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扣除聲請人已繳裁判費1,000元,應再補繳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陳宏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張韶安

裁判案由:解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6-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