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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3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37號聲 請 人 張燦丁代 理 人 林品雅

張巧韵相 對 人 罡境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兼 法 定代 理 人 林金鋒代 理 人 陳家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選派檢查人(裁罰)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27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法定代理人林金鋒」之記載,應更正為「兼法定代理人林金鋒」。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項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所示,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準用之。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王婉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育慈

裁判日期:2026-07-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