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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6號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代 理 人 陳高章上列聲請人聲請為東貝光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於民國114年9月4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主文欄關於清算人設立地址「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之四」之記載,應更正為「設臺北市○○區○○○路○○○號十一樓」。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裁判日期:2025-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