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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7號聲 請 人 黃建銘上列聲請人為相對人弘暐建設股份有限公司聲請選任臨時管理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為非訟事件,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佳玲

裁判案由:選任臨時管理人
裁判日期:2025-08-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