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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4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42號聲 請 人 賴伯男律師(即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上列聲請人聲請解任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日以一一三年度司字第八十號裁定選任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賴伯男律師應予解任。

理 由

一、按法人之清算人,法院認為有必要時,得解除其任務;法人之清算,屬於法院監督,法院得隨時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民法第39條、第42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是法院依此為監督上必要之檢查及處分後,認有必要時,有關法人清算人之解任,應由法院依職權為之(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非抗字第49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已於114年7月30日聲報清算完結過院,並已於114年11月18日收受准予備查函,現清算人職務終了,爰依法聲請解任清算人資格等語。

三、經查,本院前於113年12月10日以113年度司字第80號裁定選任聲請人為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本院調取相關卷證核閱無誤。聲請人既具狀表明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已無財產可供清算,且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僅葉定國為唯一股東兼董事,而負責人葉定國已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無從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送監察人審查,亦無法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送相對人股東承認,實已完成清算程序,爰向本院聲請辭任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之清算人職務,本院審酌聲請人於就任清算人後,業已以登報之方式公告催告申報債權、檢查公司財產情形,造具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此有公告催告申報債權登報1份、相對人之112年度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全國財產稅總歸戶財產查詢清單、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新北分署執行命令、財政部北區國稅局欠稅查詢情形表、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債權申報表、清算期內收支表、損益表、清算所得申報核定通知書在卷可稽,堪認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已無任何財產可供償還109年、110年汽車燃料使用費8340元及所積欠之稅金378738元,且相對人山海陸營造有限公司僅葉定國為唯一股東兼董事,負責人葉定國已死亡,其繼承人均拋棄繼承,而無從依公司法第326條規定送監察人審查,亦無法依公司法第93條第1項規定送相對人股東承認,顯見本件清算事務確已終結,爰依首揭規定,解除聲請人之清算人職務。

四、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映如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黃頌棻

裁判案由:呈報清算終結
裁判日期:2025-1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