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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司字第 5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50號抗 告 人 周承詰代 理 人 王崇品律師相 對 人 威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國源訴訟代理人 謝殷倩律師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威瀚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本院114年度司字第50號裁定不服提起抗告,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114年1月1日施行之「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之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命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俞瑄

裁判案由:選派檢查人
裁判日期:2025-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