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號聲 請 人 謝秉錡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吉泉電子工業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臨時管理人事件,聲請於民國113年11月13日聲請時未據繳納聲請費。按因非財產權關係為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下同)1,000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以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徵收裁判費1,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張紫能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書記官 廖美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