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61號聲 請 人 張豐富
張登州張莉玲上列聲請人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山億塗料實業有限公司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山億塗料實業有限公司(統一編號:00000000)裁定解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伍佰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公司股東聲請裁定公司解散,以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為前提,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者,例如其目的事業無法進行;所謂公司之經營,有重大損害者,例如公司之經營產生重大之虧損者(臺灣高等法院85年度抗字第396號判決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山億塗料實業有限公司(下稱山億公司)於民國67年7月18日設立,資本額為新臺幣(下同)60萬元,原始股東為張銘朝及張黃春美,並由張銘朝擔任相對人之負責人,執行公司業務。惟張銘朝於113年8月25日死亡,因張銘朝為唯一經營相對人之人,且股東張黃春美亦已死亡多年,是山億公司於張銘朝死亡後即呈現無人經營之狀態,聲請人係張銘朝之繼承人於申報被繼承人張銘朝之遺產始知悉相對人續存狀態,故相對人之公司業務實陷入重大困難且難以繼續經營,爰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上開事實,業據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公司登記事項卡、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及戶籍謄本等件附卷可稽(本院卷第13至17、19至23、25、29、33頁),且經本院調閱相對人之公司卷宗核閱無誤,堪認聲請人為相對人原始股東之繼承人。復本院函請主管機關即新北市政府就本件聲請裁定解散事件表示意見,經新北市政府函覆略以:「旨揭事項(即關於相對人聲請裁定解散一案)本府無意見;隨文檢送本府經濟發展局113年10月1日派員至旨揭公司登記所在地訪查紀錄表正本、照片暨該公司最新登記表各1份」等節,有新北市政府114年11月3日新北府經司字第1148081839號函及附件新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裁定解散訪查紀錄表、現場照片、有限公司登記事項卡在卷可參(本院卷第61至70頁),堪認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經營已有顯著困難,並無法繼續經營等情屬實。是聲請人依公司法第1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解散相對人,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鄧雅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4 日
書記官 賴峻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