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5號抗 告 人 享飛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銘鴻
住○○市○○區○○○路0段000號00 樓之0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亞諾德電子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選派檢查人事件,對於民國115年9月8日本院選派檢查人之裁定提起抗告,應徵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95條之1第1項準用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29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