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司字第78號聲 請 人 周惠勤
李佳憲上二人共同代 理 人 何燈旗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承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解任暨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請費。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5條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1,5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另請提出民事解任清算人聲請狀之聲證三錄音光碟譯文。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陳旻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俞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