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訴字第37號原 告 徐智勇訴訟代理人 湯明亮律師被 告 李逸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土地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茲因本件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有調查之必要,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5年3月27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第四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原告就新北市板橋地政事務所114年9月5日收件、複丈日期114年11月20日之複丈成果圖所示A部分土地有適法占有事實之證明,及原告主張之編號5、11貨櫃為被告所有或被告為管理人之證明。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9 日
書記官 盧佩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