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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原重訴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原重訴字第7號上訴人即原 告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嘉祥訴訟代理人 王惠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返還消費借貸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12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2,809元【計算式:20,000,000元×(2+25/30)÷12×2.18%=102,809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44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佩蓁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裁判日期:2026-01-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