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5號聲 請 人 董銘煌相 對 人 董泇杉(原名:董威杉,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威杉(原名:董桐誌,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姵辰(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英材(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

董郡麟(即董高却之承受訴訟人)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稅籍登記等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院於民國111年12月15日所為之111年度全字第255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曾以聲請人私自變更新北市○○區○○街000號、000號房屋(稅籍編號00000000000、00000000000,下合稱系爭房屋)之納稅義務人名義為聲請人為由,聲請就系爭房屋為假處分宣告,經鈞院111年度全字第255號假處分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在案,相對人並對聲請人提起請求塗銷稅籍登記等之本案訴訟,經鈞院111年度訴字第295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確定在案,已確認聲請人基於與董高却間之贈與契約關係取得系爭房屋之事實上處分權,故本件假處分之債權人已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準用第530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前因請求塗銷稅籍登記等事件,聲請就聲請人之系爭房屋予以假處分,經本院111年度全字第255號裁定准許在案。茲因兩造間之本案訴訟,業經本院111年度訴字第2959號判決相對人敗訴並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上開判決及確定證明書為證(本院卷第13至27頁),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核閱無訛,自堪信為真實。本件相對人即假處分債權人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自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據上結論,本件聲請為有理由,因此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