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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1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9號聲 請 人 陳亨明法定代理人 陳荷珍相 對 人 陳令偉

黃瑞妃上列當事人間假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09年12月2日所為之109年度全字第200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處分事件,經本院以109年度全字第200號(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聲請人供擔保後,相對人就該裁定附表所示不動產,除移轉所有權登記予聲請人外,不得為讓與、設定抵押權、出租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因聲請人本案已獲勝訴判決,無續為假處分之必要,爰依法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等語。

二、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533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原可隨時為之,不以假處分之原因消滅或其他因假處分之情事變更為其前提要件。經查,聲請人主張上情,有本案訴訟歷審裁判(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145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113年度重上字第7號判決、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2244號裁定)附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系爭假處分卷宗、本案訴訟歷審卷宗,查閱無訛。從而,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81條第1款,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8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撤銷假處分裁定
裁判日期:2026-01-2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