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1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楊玲玲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債權人聲請撤銷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5日所為114年度全字第52號假處分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處分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準用同法第530條第3項、第4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權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即債務人以114年度全字第52號裁定准予假處分,業經聲請人提出該裁定影本為佐。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項假處分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本文、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2 日
書記官 吳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