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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聲字第 20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20號聲 請 人 劉國銓相 對 人 劉國英

陳楓謹陳廷叡上列當事人間履行契約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85號),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所為之一一三年度全字第二三三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假扣押事件,前經本院以113年度全字第233號假扣押裁定准許之,因已無假扣押之必要,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規定聲請撤銷該裁定等語。查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3年度全字第233號裁定准予假扣押,業經本院調閱該案卷宗核對無誤,茲聲請人聲請撤銷該假扣押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 官 黃信樺

法 官 何奕萱

法 官 陳彥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7 日

書記官 游舜傑

裁判案由:撤銷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6-01-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