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聲字第9號聲 請 人 林盈甄相 對 人 王冠傑
王鈺雯共 同法定代理人 王信淵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撤銷假處分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人林盈甄以新台幣壹佰柒拾萬元或同等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供擔保後,本院於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八月十七日所為一百一十二年度全字第一三六號假處分裁定主文第一項應予撤銷。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或債務人將因假處分而受難以補償之重大損害,或有其他特別情事者,法院始得於假處分裁定內,記載債務人供所定金額之擔保後免為或撤銷假處分。假處分裁定未依前項規定為記載者,債務人亦得聲請法院許其供擔保後撤銷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其中是否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應依個案情形判斷之。如依聲請假處分債權人所表明之請求及假處分原因,足認其聲請保全之最終目的,係在實現金錢債權者,則縱其以金錢債權之債務人以外之第三人為保全債務人,並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聲請假處分,仍非不得認其所保全之請求,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而准該保全債務人聲請法院許其供適當擔保後,撤銷假處分,以平衡保障該保全債務人之權益。此時保全債務人所供之擔保,係備供彌補債權人因不執行假處分,而未能自金錢債權之債務人處,實現金錢債權時所受之損害(最高法院106年度台抗字第1317號民事裁定參照)。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之本案訴訟及假執行聲請目的係為實現其對第三人劉姿儀(下稱劉姿儀)之金錢債權,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規定,請求准予聲請人供擔保撤銷系爭假處分。就擔保金額而言,相對人王冠傑、王鈺雯在年滿20歲止,至多可請求扶養費為新臺幣(下同)75萬元、86萬元,合計為161萬元。惟鈞院定相當之擔保金額時,應考量現行民法12條已修正為年滿18歲即成年之情等語。
三、相對人則以:聲請人並非相對人之債務人,並無積欠相對人錢,如法院准許聲請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擔保金提供人是聲請人,提存金是聲請人對法院之債權,縱使相對人在本案訴訟勝訴,因債務人是劉姿儀,則相對人也無權取得該161萬擔保金,聲請人如有意清償,應當直接於法院直接交付現金給相對人,相對人不同意聲請人供擔保撤銷假處分。又扶養費裁定內容是劉姿儀應當給付相對人二人至年滿20歲,且開銷、物價不斷攀升,其每人每月支出已至28,000元,劉姿儀每月扶養費一人10,000元顯不足支付,至少應支付一人14,000元等語
四、經查,本院112年全字第136號民事裁定(下稱系爭假處分裁定)准許相對人供擔保後,禁止聲請人對附表所示土地及建物(下稱系爭不動產),為讓與、出租、設定抵押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係為保全相對人二人對劉姿儀扶養費債權,此有系爭假處分裁定可憑,顯見相對人聲請本件假處分所保全之請求,自屬得以金錢之給付達其目的。是以,聲請人聲請提供擔保以撤銷假處分,核屬有據。至相對人指稱聲請人與劉姿儀共謀虛偽移轉系爭不動產等本案請求之實體上爭執,並非本件供擔保撤銷假處分事件所得審究,併與敘明。
五、本院審酌相對人王冠傑、王鈺雯依109年度家親聲字第766號民事裁定對劉姿儀之扶養費債權,自111年6月起至其年滿20歲止,按月得請求給付1萬元,分別為75萬元、86萬元,合計為161萬元,依照首揭說明,相對人如無假處分時,聲請人移轉系爭不動產,致其日後不能強制執行,相對人所受之損害額應為扶養費債權161萬元及迄今未按期履行所生之法定遲延利息債權,合計共約170萬元,爰酌定聲請人撤銷假處分之應供擔保金額為170萬元。
六、綜上所述,聲請人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聲請准予供擔保後撤銷系爭假處分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七、依民事訴訟法第536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温凱晴附表:
相對人林盈甄就系爭不動產登記所有權部分:
土地部分: 編 號 土地坐落 面 積 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三峽區 大學段 一 150 5,551.31 林盈甄10,000分之31建物部分 編號 建號 基地坐落 ---------------------建物門牌 建物層數 ----------主要建材 建物層次及面積(平方公尺) --------------總面積 附屬建物用途及面積(平方公尺) 所有權人及其權利範圍 1 717 新北市○○○○段○○段000地號 ---------------------新北市○○區○○路000號14樓 15層樓 ----------鋼筋混凝土造 層次:14 面積:74.00 --------------總面積:74.54 陽台:8.93 雨遮:0.66 林盈甄1分之1 共有部分:大學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4,640.08平方公尺 / 權利範圍:10000分之31 共有部分:大學段一小段00000-000建號/面積:11,812.41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9(含停車位 編號109/權利範圍10000分之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