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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89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89號聲 請 人 繼德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奕旺相 對 人 黎德堡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江韋達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又關於假扣押之規定,於假處分準用之,同法第533條前段亦有明定。另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項亦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聲請人以其已向相對人提起請求確認租賃關係存在之本案訴訟,為保全日後之強制執行,而向本院聲請禁止相對人或代理人進入聲請人承租之桃園市○○區○○區000地號廠房內,進行拆除、點交、強制驅離、扣押或其他變更現況之行為。惟本件聲請人已向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提起本案訴訟,此有聲請人提出之民事起訴狀上蓋用之收狀章為證,且本院亦非假處分行為所在地之地方法院。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假處分,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7-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