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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13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135號聲 請 人 康瓊文相 對 人 鄭勳威之繼承人

邱仕華江泓儒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勳威之繼承人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114年度重訴字第317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未據聲請人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條第4項第9款規定「下列聲請或提出異議,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一千元:九、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則本件應徵裁判費1千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廖宇軒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6-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