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永邑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何孟弘代 理 人 郭蕙蘭律師相 對 人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城(聲請人誤繕為「李金成」,逕予更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參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㈠緣聲請人之前經營團隊蔡謀賦、蔡謀燦等人因涉有弊案,經
報載而為交易市場所皆知,股東為保障自身投資權,先於民國113年1月3日改選董事長為李弘錦,復於113年9月24日召開之113年第1次股東臨時會進行全體董事改選,由現任董事長何孟弘及總經理紀喬兒組成新經營團隊,並排除所有蔡家之經營權。又蔡淑萍係受其堂哥即蔡謀賦、蔡謀燦力邀而買進聲請人之股票,不料遭遇股價暴跌造成損失,因蔡淑萍主觀上認定蔡謀賦仍掌控經營權,且經營不善而導致自身投資虧損,故於113年4月16日起以goiipemjuu、凱羿換永俋、永邑偷錢、謀賦債主、RoccoChen、楊阿花、紀大審、金管會、王秀玉、CC永邑、健林、b44wg8amy8、6pp0s4szgh、討債集團等高達十數個匿名且免洗之帳號在相對人所管控之「股市爆料同學會」網站(下稱系爭網路平台)持續張貼如鈞院卷第39頁至第105頁所示足以侵害聲請人商譽之不實言論(下稱系爭不實言論),略為「現任經營團隊董事長何孟弘、總經理紀喬兒、副總經理張承中律師等人皆為蔡謀賦人馬,何孟弘藉配偶即大股東林少萍進行違法之關係人交易以掏空公司,而紀喬兒及張律師皆為詐欺之共犯結構,永邑公司是詐騙集團即將下市」等內容。聲請人雖指派張承中律師於113年12月2日向蔡淑萍說明原委以化解誤會,詎蔡淑萍不但自承其即為張貼系爭不實言論之人,且深信現任經營團隊皆為蔡謀賦之人馬,其後仍持續在系爭網路平台張貼不實言論。㈡而相對人為系爭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依其訂立CMoney會員
服務條款及CMoney社群規範以觀,對系爭網路平台之任何使用者發表文章或公布資料具有絕對之控管權限,惟聲請人於114年4月7日及同年5月27日通知系爭網路平台存有侵害聲請人名譽權之系爭不實言論,而請求相對人依上開會員服務條款及社群規範盡其審查及制止之義務、清查張貼不實言論之相關會員IP及身分、將該等不實言論移除並防止類似不法情事再度發生時,相對人卻怠為審核及執行防止措施,放任系爭不實言論持續存在於系爭網路平台供人閱覽,不但違反相對人自行發布之服務條款及社群規範,更違反網路平台服務者所應善盡之管理責任及義務,造成聲請人之商譽持續嚴重受損,連帶影響業績下降及股價下跌。承前,自蔡淑萍於113年12月2日張貼更為激進之不實言論後,聲請人114年1月至7月之單月營收從新臺幣(下同)4,173萬元持續下滑至僅剩700萬元,下降比例高達83%;股價方面則於114年2月17日至同年4月9日由33.85元驟然下跌至23.3元,跌幅達31%,聲請人雖對不實言論加以澄清,而使股價止跌回升,然因相對人放任系爭不實言論於系爭網路平台持續散布及發酵,故聲請人之股價於114年5月13日至同年7月30日又由33.5元持續下跌至25.55元,股價跌損達23%,亦即蔡淑萍之不實言論及相對人怠於管理系爭網路平台之行為,導致聲請人業績跌損83%,股價跌損23%至31%,堪認聲請人確實受到系爭不實言論之持續散佈而遭受甚鉅之影響及損失,且已構成民法上之侵權行為甚明。
㈢再者,系爭網路平台為公開之網站,縱未經註冊或登入,一
般使用者亦得以訪客身分瀏覽全部言論內容,且系爭網路平台為全臺最大線上股票論壇網站,有超過500萬人在線討論股票。是以,於系爭網路平台獲悉系爭不實言論內容者,隨時會因傳播快速而有繼續增加之可能,而獲悉該不實言論之人一旦增加,勢必嚴重影響聲請人商譽,而在極短時間內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故具有急迫性。況相對人所管控之系爭網路平台之註冊係以手機號碼、e-mail、Google、Apple或FaceBook臉書等方式為之,但並無對註冊者進行實名制核對機制,縱使請求相對人將蔡淑萍已有大量匿名帳戶均予以管制、刪除,蔡淑萍仍有可能繼續大量匿名註冊其他帳戶並持續發表攻擊聲請人之不實、不當言論,故為徹底落實保護聲請人之名譽權不繼續受危害為目的,除禁止任何會員於系爭網路平台張貼如附表所示關鍵字言論之方法,才能排除處於隨時受無法彌補鉅大損害之危險。反觀相對人就系爭網路平台涉有侵權行為之不實言論,本就負有審查及制止之平台服務者作為義務,如要求相對人於本案判決訴訟確定前繼續忍受禁止張貼並移除如附表所示之關鍵字言論,對於相對人應無痛苦或不利益之情形,故聲請人因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所應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顯然大於相對人因該處分所蒙受之不利益或損害,而有保全之必要性。為此,聲請人願以現金、等值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或政府公債供擔保以代釋明之不足,聲請於本案訴訟確定前,相對人應禁止任何會員於「CMoney股市爆料同學會」網站張貼如附表所示之言論內容,並均應將該內容移除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113年7月至114年4月間分別接獲新北市中和分局3次及新北市調查局1次來函調查聲請人提及之用戶資料,均已即時提供相關資料並予以回覆,並無聲請人所稱全然無所積極作為等情。又爆料同學會猶如臉書平台,主要目的係使大眾能交流不同面向之觀點,倘若受到單一立場請求即刪除不同立場之全部意見,顯有失創設目的。況貼文有無涉及誹謗或侵權,均需透過法院判決才能確認,並非單憑一方之主張或相對人即能逕自認定,因此相對人於類似本件貼文爭議事件,其立場均係待司法判決確認侵權定讞後才會移除,以避免侵害他人之言論自由。再者,聲請人係主張113年4月16日起之貼文涉嫌侵權,卻遲至114年9月23日始聲請本件定暫時狀態假處分,則依網路傳播之速度及廣度,縱使有侵害聲請人之名譽權,損害亦早已發生,難認有何急迫性可言,故本件並無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必要等語,資為抗辯。
三、按於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防止發生重大之損害或避免急迫之危險或有其他相類之情形而有必要時,得聲請為定暫時狀態之處分;前項裁定,以其本案訴訟能確定該爭執之法律關係為限,民事訴訟法第538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又債權人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依同法第538條之4準用第533條再準用第526條規定,應就其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加以釋明,且兩者缺一不可,倘聲請人不能釋明必要情事存在,即無就爭執之法律關係定暫時狀態之必要。
四、經查:㈠聲請人主張蔡淑萍於相對人所管控之系爭網路平台持續張貼
足以侵害聲請人商譽之系爭不實言論,惟聲請人於114年4月7日及同年5月27日書面通知相對人依其會員服務條款及社群規範盡其審查及制止之義務、清查張貼不實言論之相關會員IP及身分、將該等不實言論移除並防止類似不法情事再度發生時,相對人竟怠為審核及執行防止措施,放任系爭不實言論持續存在於系爭網路平台供人閱覽,顯然違反相對人之會員服務條款及社群規範,更違反網路平台服務提供者所應善盡之管理監督義務,並造成聲請人之商譽及營業利益受有重大損失等語,業據其提出臺灣證券交易所公開資訊觀測站網頁截圖(前經營團隊)及113年1月3日、113年9月24日重大訊息網頁截圖、奇摩新聞網頁截圖、系爭網路平台討論頁面截圖、113年12月2日對話錄音暨譯文、CMoney會員服務條款網頁截圖、CMoney社群規範網頁截圖、聲請人114年4月7日、5月27日函文、114年4月至7月單月營收累計圖、系爭網路平台永邑-KY技術分析網頁截圖等件為證。併參以相對人陳稱其對於類似本件貼文爭議事件,其立場均係待司法判決確認侵權定讞後才會移除,避免侵害他人言論自由等語,顯見兩造間就相對人對於系爭網路平台所張貼之言論,是否有審查內容及防止移除之作為義務有所爭執,堪認聲請人已就其與相對人間有爭執之法律關係,為相當之釋明。
㈡至關於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之原因,聲請人主張系爭網路平台
為全臺最大線上股票論壇網站,有超過500萬元在線討論股票,則於系爭網路平台獲悉該不實言論內容者,隨時會因傳播快速而有繼續增加之可能,而於極短時間內對聲請人造成難以彌補之損害,故具有急迫性。且系爭網路平台並無對註冊者進行實名制核對機制,為徹底落實保護聲請人名譽權不繼續受危害之目的,禁止任何會員於系爭網路平台張貼如附表所示關鍵字言論之方法,方能排除處於隨時受無法彌補鉅大損害之危險。況相對人就系爭網路平台涉有侵權行為之不實言論,本就負有審查及制止之作為義務,故要求相對人於本案判決確定前禁止張貼並移除如附表所示關鍵字言論,對於相對人應無不利益之情形等語,固據其提出系爭網路平台註冊及登入網頁截圖、系爭網路平台App網頁截圖等件為證。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前揭資料,至多僅足釋明登入系爭網路平台之方式,及系爭網路平台係提供多數人參與討論股市之相關資訊,且觀諸聲請人所指摘之系爭不實言論內容,多為蔡淑萍對於前經營團隊蔡謀燦、蔡謀賦,及現經營團隊何孟弘及紀喬兒所為之情緒性謾罵,且空泛指稱渠等有掏空公司、內線交易、詐騙錢財及坑殺股民等情事,然聲請人既為上市之公開發行股票公司,其經營權更替、業績及營收狀況等相關資訊,均需進行公開揭露,況聲請人亦未說明蔡淑萍是否為足以影響公司經營之大股東,則一般投資人對於毫無根據或證據不足之指控及謾罵,當可依通常之股市觀察進行相當程度之是非判斷,當不致於影響投資人對於聲請人之觀感,進而造成其商譽受損。再者,聲請人所舉之系爭不實言論,其張貼時間最早為113年4月16日,縱以聲請人說明原委後,蔡淑萍於113年12月2日後仍持續張貼,至聲請人於114年9月24日向本院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時間亦已長達10月有餘,依網路傳播之速度及廣度,系爭不實言論縱有侵害聲請人之商譽,損害亦已發生,難認有何急迫性可言。況商譽之損害非不能事後以金錢、澄清報導之方式加以彌補。抑且,影響證券市場個股業績及股價之原因實有多端,亦難逕認聲請人之股價波動及業績下滑,即係因蔡淑萍之系爭不實言論及相對人怠於管理系爭網路平台之行為所造成。此外,依聲請人所列出如附表所示之關鍵字,或有僅屬於股票代號或公司名稱、公司代表人姓名、經理人姓名及大股東姓名等一般用語,則一律禁止相對人任何會員張貼含該等關鍵字之言論內容,確將有礙於系爭網路平台提供公眾評論及交流不同面向觀點之目的,是相對人抗辯為避免侵害他人言論自由等語,尚非無據。準此,經權衡雙方損害之程度,及對公眾利益之影響,即難謂聲請人因本件處分所獲得之利益或防免之損害,已逾相對人所受不利益或損害,本件自無從認定於聲請人對相對人提起本案訴訟確定終結前,有禁止相對人任何會員於系爭網路平台張貼如附表所示關鍵字之言論內容,及命相對人應將該等內容移除之必要。
五、綜上所述,本件依聲請人所舉事證,尚難認其就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必要性已為釋明,揆諸前揭說明,聲請人就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原因未盡釋明義務,自不得因其陳明願供擔保,即認可補足釋明之欠缺,是本件定暫時狀態處分之聲請,於法未合,不應准許。
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附表:禁止張貼之關鍵字言論 編號 關鍵字 備註 1 永邑 聲請人公司名稱 2 凱羿 聲請人變更前公司名稱 3 2939、二酒三酒 聲請人股票代號 4 永邑KY 聲請人股票簡稱 5 何孟弘 聲請人董事長 6 紀喬兒、紀大嬸 聲請人總經理 7 張承中、張律師、娛樂版律師 聲請人副總經理 8 林少萍 聲請人大股東 9 董事長老婆(配偶)/二親等親屬/林姓婦人大股東+背信/左手賣右手/二年六個月 影射聲請人大股東 10 背信夫妻、澳洲公民身份+背信 影射聲請人董事長及大股東 11 荷可蕾、Jovcle、Diamondchef、cooperchef 聲請人之商品 12 編號1至11之相關諧音字詞 避免以他法架空暫時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