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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52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52號聲 請 人 永邑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湯棋同代 理 人 郭蕙蘭律師相 對 人 全曜財經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金城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聲請人永邑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應由法定代理人湯棋同為承受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永邑國際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原為何孟弘,嗣於本院於114年10月27日送達裁定之同日變更為湯棋同,有本院送達證書、聲請人提出之公開資訊觀測站公司基本資料及近期發布重大訊息等件附卷可稽,是原法定代理人何孟弘之法定代理權消滅,揆之首揭規定,應由本院裁定命承受訴訟,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5-12-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