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75號聲 請 人 日翼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淑君相 對 人 騏樂科技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王維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聲請,由本案管轄法院或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管轄。本案管轄法院,為訴訟已繫屬或應繫屬之第一審法院。但訴訟現繫屬於第二審者,得以第二審法院為本案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524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本件本案業經本院於民國114年8月5日以114年度訴字第2583號裁定移送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又觀諸本件聲請人之假扣押聲請狀,並未記載本院為假扣押標的所在地之法院,亦未載明假扣押之標的及其所在地,是依上開規定,本件假扣押應由本案管轄法院即臺灣苗栗地方法院管轄,本院並無管轄權,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為本件假扣押之聲請,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二、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2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