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27號聲 請 人 楊慶川
楊林秀津共 同代 理 人 王岑婕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廖志杰間請求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查本件聲請人2人聲請事項即應返還之房屋、訴訟標的均不同,是聲請人2人應分別繳納裁判費3,00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2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分別」補繳裁判費3,000元,逾期不繳,即「分別」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劉容妤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