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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2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234號聲 請 人 清田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玲玲相 對 人 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陳觀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聲請人聲請假扣押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聲請人以新臺幣294萬1,345元或等值之金融機構無記名可轉讓定期存單為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供擔保後,得對於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之財產於新臺幣882萬4,03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二、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以新臺幣882萬4,037元為聲請人供擔保或將上開金額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三、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四、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負擔2分之1,餘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

(一)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下稱金享潤公司)、陳觀龍(下稱其名,與金享潤公司合稱相對人等2人)及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之共同被告王佩于、侯淑婷(下分稱其名,合稱王佩于等2人)於民國112年3月間販售SK-II化妝品1批(下稱系爭化妝品)予伊,然系爭化妝品經香港海關及伊查證恐係仿品,伊於113年8月12日起訴請求相對人等2人及王佩于等2人應給付伊新臺幣(以下未註明幣別者同)838萬2,662元及人民幣9萬6,265元,如任一位被告為給付,其餘被告於該給付之範圍內免給付責任。上開損害賠償事件,現於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審理中。

(二)依金享潤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金享潤公司登記資本額僅有700萬元,遠低於本案請求賠償之838萬2,662元及人民幣9萬6,265元(人民幣部分以起訴日匯率換算為44萬1,375元,共計882萬4,037元)債權,依一般社會通念,恐不足填補聲請人之損害,可認本件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

(三)又第三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台新銀行)於屆期提示金享潤公司所簽發之2張本票均未獲付款後,台新銀行向臺灣士林地方法院(下稱士林地院)聲請114年度司票字第15830號本票裁定(下稱系爭本票裁定),准予強制執行,可見金享潤公司恐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之情形,如不對金享潤公司之財產假扣押,本件恐有日後不能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如認釋明不足,亦願供擔保,以代假扣押請求原因之釋明等語。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523條、第526條之規定,聲請准伊以現金或等值之定期存單供擔保後,得就相對人等2人所有財產於882萬4,037元之範圍內予以假扣押。

二、按債權人聲請假扣押,就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絲毫未提出能即時調查之證據以釋明者,固應駁回其聲請,惟請求及假扣押之原因如經釋明而有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仍得命供擔保以補其釋明之不足,准為假扣押,此觀民事訴訟法第526條第1項、第2項規定自明。假扣押制度乃得命債權人供擔保以兼顧債務人權益之保障,所設暫時而迅速之簡易執行程序,民事訴訟法第523條第1項所稱「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假扣押之原因」者,本不以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將其財產為不利益之處分,致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債務人移住遠方、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等積極作為之情形為限,祇須合於該條項「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條件,即足當之。倘債務人對債權人應給付之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債權,經催告後仍斷然堅決拒絕給付,且債務人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將無法或不足清償滿足該債權,或債務人同時受多數債權人之追償,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認其將來有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情事時,亦應涵攝在內(最高法院105年度台抗字第545號裁定意旨參照)。

三、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相對人等2人與王佩于等2人向聲請人施以詐術,致聲請人陷於錯誤而向金享潤公司購買系爭化妝品,經聲請人為撤銷意思表示後,爰依民法第179條及共同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請求相對人等2人、王佩于等2人應賠償聲請人838萬2,662元及人民幣9萬6,265元等情,業經本院調閱本院113年度重訴字第768號民事卷宗無誤,堪認聲請人就假扣押請求原因已為相當之釋明。

(二)聲請人主張金享潤公司拒絕賠償,且現存資產不足清償其838萬2,662元及人民幣9萬6,265元之債權,以及拒絕給付台新銀行票款而遭追償之假扣押原因乙情,業據其提出金享潤公司之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結果、系爭本票裁定為證。依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經濟部商工登記公示資料查詢,其資本總額為700萬元,已低於聲請人本件請求之838萬2,662元及人民幣9萬6,265元,足見金享潤公司之財產所得與聲請人請求之債權相差懸殊。且台新銀行屆期提示金享潤公司所開立之本票後,因未獲兌現,聲請本票裁定而經士林地院准予強制執行,有系爭本票裁定在卷可參,益見金享潤公司已有債信不良、資力陷入困境之情。準此,金享潤公司現存之既有財產,與聲請人請求之債權已相差懸殊,且有債信不良,瀕臨成為無資力之情形,在一般社會之通念上,可使本院就聲請人之債權,得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之薄弱心證,即非毫無釋明。雖該釋明尚有不足,然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本院仍得命供相當之擔保准為假扣押。是聲請人聲請於相對人金享潤國際有限公司積欠債務於882萬4,037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雖聲請人聲請就陳觀龍之財產為假扣押,惟聲請人並未就陳觀龍之債信、收入、財產狀況提出任何證明,此部分屬假扣押原因釋明之欠缺,且無從以擔保取代釋明,則聲請人此部分之假扣押聲請,為無理由。

四、綜上所述,聲請人聲請就金享潤公司假扣押之請求及原因,已提出相當證據予以釋明,雖釋明尚有未足,然聲請人陳明願供擔保以補釋明之不足,則其聲請假扣押,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另依民事訴訟法第527條之規定,酌定金享潤公司為聲請人供擔保或提存請求金額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五、據上論結,本件聲請一部有理由、一部無理由,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何奕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6 日

書記官 李瓊華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9-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