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26號聲 請 人 杜瑞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郭明峰間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假扣押裁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昱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劉雅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