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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3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33號聲 請 人 趙嘉隆代 理 人 陳彥彰律師

一、按聲請假扣押、假處分或撤銷假扣押、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一千元;提起民事訴訟,應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於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分別定有明文。

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朕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丁宜良間因請求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未繳納聲請費。查本件應徵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9款、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裁判案由:假扣押
裁判日期:2025-02-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