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45號聲 請 人 何惠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建誠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書記官 劉冠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