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判決書查詢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全字第 45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45號聲 請 人 何惠菁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何建誠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3月13日本院114年度全字第45號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前段定有明文;再按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定有明文。是本件即應徵收裁判費1,500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智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 日

書記官 劉冠志

裁判案由:假處分
裁判日期:2025-03-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