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全字第92號聲 請 人即 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相 對 人即 債務人 蔡進德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假處分事件,債權人聲請假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債權人以新臺幣1680萬元,為債務人供擔保後,債務人對於附表所列不動產不得移轉,設定負擔及其他一切處分行為。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務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民事訴訟法第532條定有明文。且依同法第533條準用同法第526條第1、2項規定,對於請求及假處分之原因均應釋明之。如釋明不足,而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或法院認為適當者,法院始得定相當之擔保,命供擔保後准為假處分。故依上開法文規定,法院僅得於債權人釋明不足時,准其供擔保以補足之。債權人不得未為任何釋明,而全以擔保代其釋明之責。且如釋明之不足無法由債權人供擔保以補足之,法院仍應駁回債權人之聲請,非一經債權人陳明願供擔保,即當然准為該項假處分(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425號裁判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
(一)緣第三人永琦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永琦公司)於民國111年6月24日以第三人林宜養、李進生、林袁溱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請借款額度新臺幣(下同)4100萬元整(信用貸款),約定動用期限自111年6月30日起至114年6月30日止,期間已動用4100萬元整。惟永琦公司、第三人林宜養使用票據已發生多次存款不足及未清償註記事實、第三人林宜養於其他行庫發生放款遲延繳納及新光銀行送報【個別協商】債務註記情形。爰第三人等依所簽訂之「個別商議條款」第1條第(四)項前段之約定,第三人等已喪失期限利益,聲請人得對其所負一切債務主張視同到期,應將全部借款本金、利息及違約金等立即全部一次清償。
(二)永琦公司前承攬新北市中和區「永琦建璞」建案,其合建合約經地主存證信函通知:自113年8月起未依約施工,並自童年9月起未支付房屋租金...,...因未能提出財務改善方案及建案連續停工3個月以上,已被...公告終止信託關係。
(三)第三人李進生將其所有之坐落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9月25日移轉所有權登記予相對人。第三人李進生並自113年10月起按月迄今,以自己於其他行庫存款轉入至永琦公司於聲請人開設之帳戶,清償應繳之利息。
(四)茲因本件假處分標的物如經登記名義人再次移轉,恐聲請人對系爭標的物之追償困難,認有聲請假處分以定暫時狀態之必要,並依民法第244條第2項及民事訴訟法第532條第1項之規定,聲請人得聲請法院撤銷買賣行為後回復原狀之請求權
爰檢附相關證物影本等,依法聲請假處分,並陳明如釋明仍有不足,願供擔保以代釋明等語。依聲請人提出之授信合約書影本、動用額度申請書影本、第二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書影本、金融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影本、存證信函影本、聲請人公告影本、異動索引影本、存款交易明細影本、不動產第一類登記謄本等件,雖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然於所述假處分之原因,則未盡釋明之責,惟聲請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其請求自應准許。
三、次按法院定擔保金額而為准許假處分之裁定者,該項擔保係備供債務人因假處分所受損害之賠償,其數額應依標的物受假處分後,債務人不能利用或處分該標的物所受之損害額,或因供擔保所受之損害額定之,非以標的物之價值為依據,最高法院63年台抗字第142號原判例要旨參照。末查,相對人因本件假處分致不能處分系爭不動產,其可能受到之損害,係在本案審理期間無法處分系爭不動產所受相當於利息之損失,核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系爭不動產交易總價為5600萬元,因逾150萬元,為得上訴第三審之案件。參酌司法院所頒各級法院辦案期限實施要點,第一、二、三審通常程序審判案件之期限分別為2 年、2 年6 個月、1 年6 個月,共計6 年,據此預估聲請人獲准假處分,因而致相對人之處分延宕期間為6 年,故相對人可能因本裁定遭受之損失為1680萬元【計算式:00000000×5%×6=00000000】,職此,爰核定本件假處分之擔保金額為1680萬元,准許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33條前段、第526條、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黃信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附註:
債權人收受本裁定正本後已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執行費用,聲請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吳佳玲附表:
編 號 土 地 坐 落 地 目 面積 權 利 範 圍 縣 市 鄉鎮市區 段 小段 地號 平方公尺 1 新北市 林口區 力行 162 2033.34 2382/100000
編 號 建 號 基地座落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範圍 建物門牌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 1 一 ○ 四 四 四 新北市○○區○○段000地號 第八層:298.92 陽台:32.07 雨遮:21.12 全部 新北市○○區○○路0號8樓 備考 共有部分: 力行段10459建號(面積10241.3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232,含停車位編號B4-004、B4-005、B4-006) 力行段10460建號(面積357.93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0分之24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