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再字第2號抗 告 人即再審原告 邱意茹
林天賜允升機電工程有限公司(原允升機電工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傅俊龍上列當事人請求再審之訴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4年7月31日本院所為裁定不服提起抗告。按抗告、再為抗告,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發回或發交更為裁定再行抗告或再為抗告者免徵。本法應徵收之裁判費,各高等法院得因必要情形,擬定額數,報請司法院核准後加徵之。但其加徵之額數,不得超過原額數10分之5。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第77條之27分別定有明文。又臺灣高等法院(福建高等法院金門分院)民事訴訟與非訟事件及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第4條第2項規定,抗告、再抗告,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8原定額數,加徵10分之5。
則依上開規定,本件抗告人提出抗告應徵裁判費1,500元,惟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囿辰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26 日
書記官 董怡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