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上字第6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 沈姝吟訴訟代理人 楊凱雯律師上列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下稱附帶上訴人)因與上訴人即附帶被上訴人富永昌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附帶被上訴人)間113年度勞簡字第139號給付資遣費等事件,附帶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到院,並於第二審擴張訴之聲明,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經查:本件附帶上訴人之第二審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75元(計算式:附帶上訴聲明2,420元+擴張聲明2,655元=5,07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又附帶上訴人係請求給付工資,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之規定,得暫免徽收三分之二,是本件應暫先繳納之第二審裁判費為750元(計算式:2,250元×1/3=75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附帶上訴及擴張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 官 許瑞東
法 官 黃信滿
法 官 鄭宇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林怡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