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54號原 告 蔡皓丞上列原告與城匯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因勞動事件調解不成立續行訴訟程序,原告已繳納部分裁判費。又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9萬0,842元(含職災醫療費用41,642元+職災工資補償349,200元),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惟其中職災工資補償349,2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750元,依勞動事件法第12條第1項規定,暫免徵收裁判費2/3即3,167元(4,750×2/3=3,167),是原告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233元(5,400-3,167=2,233),扣除其已繳納之勞動調解聲請費1,000元,故原告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