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54號原 告 蔡皓丞訴訟代理人 王雯萱律師被 告 城匯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闕廷恩被 告 禾豐工程行法定代理人 陳信竹共 同訴訟代理人 陳逸融律師複 代理人 李松霖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補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15年3月2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第一項、第四項關於「新臺幣貳拾肆萬零捌佰肆拾貳元」之記載,應更正為「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零肆拾貳元」。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主文欄第二項與第三項之間,應增載「原告其餘備位之訴駁回」。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