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51號原 告 郭以諾被 告 陳賴勇即新北市私立優護網居家長照機構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確認僱傭關係不存在事件民事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主張其受雇於被告,依據兩造間之雇傭契約,起訴請求被告給付工資等情,然被告提起確認兩造雇傭關係不存在之訴訟,由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受理,故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113年度勞訴字第245號確認僱傭關係事件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據,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7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