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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6號原 告 李進興被 告 竹蜻蜓國際貿易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慶鐘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1編第3章第1節、第2節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亦未於起訴狀記載具體明確之應受判決事項聲明,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2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2月17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原告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3-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