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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86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6號原 告 陳佑瑄上列原告與被告康辰運動科技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扣押款事件,因勞動調解不成立而續行訴訟程序,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按以一訴附帶請求其起訴後之孳息、損害賠償、違約金或費用者,不併算其價額,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定有明文。是起訴前之利息(計算至起訴前一日即114年4月20日)或費用等均應併算其價額。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15萬元及自民國113年11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督促程序費用500元及執行費用1,214元,是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應核定為15萬4,940元【計算式:本金150,000元+利息3,226元(詳如附表所示)+程序費用500元+執行費用1,214元=154,940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80元,扣除原告已繳調解聲請費1,000元,尚應補繳第一審裁判費1,28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依芳附表: 編號 類別 計算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計算基數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150,000元 113年11月15日 114年4月20日 157/365 5% 3,226元

裁判案由:請求給付扣押款
裁判日期:2025-08-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