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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簡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8號原 告 王彥勳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被 告 柳建安即福壽一企業社

住○○市○○區○○里00鄰○○○路0 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5-10-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