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8號原 告 王彥勳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被 告 柳建安即福壽一企業社
住○○市○○區○○里00鄰○○○路0 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簡字第88號原 告 王彥勳訴訟代理人 許碧真律師被 告 柳建安即福壽一企業社
住○○市○○區○○里00鄰○○○路0 0號0樓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給付職業災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十一月四日上午九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黃靜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