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4年度勞簡字第97號原 告 沈映彣被 告 鑫鵬營造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枝村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14年11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捌萬壹仟貳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原告自民國(下同)114年2月5日起受僱於被告,擔任秘書,約定薪資45,000元,但被告未依規定發薪,原告詢問老闆發薪事宜均未獲正面回應,並於114年3月26日向勞工局申請調解,以被告違反勞動基準法(下稱勞基法)第14條第5、6款規定請求工資、資遣費等,惟被告未出席調解致不成立,故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給付積欠工資78,000元、資遣費3,250元、高薪低預估1,033元(此部分原告已撤回請求)及代墊工程電繪課程費用39,775元。併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122,058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三、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作任何聲明或陳述。
四、本院判斷如下:㈠原告主張之上述事實,業據與其所述相符之兩造自113年12月
27日起至114年4月28日止之LINE對話紀錄、原告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巨匠電腦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書、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原告健保櫃檯個人投保紀錄等影本(見本院卷第13至58、107頁),而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1項、第3項之規定,視為自認。從而,原告前開主張堪信為真正。
㈡就積欠工資部分:
按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工資應全額直接給付勞工。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114年2月5日至3月26日之薪資共計78,000元一節,業經其提出上述LINE對話紀錄為證,被告經合法通知也未提出任何答辯,從而,原告主張被告積欠上述部分工資堪信為真正,依照勞基法第22條第2項規定,原告自得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工資。
㈢就資遣費部分:
1.按「勞工適用本條例之退休金制度者,適用本條例後之工作年資,於勞動契約依勞動基準法第11條、第13條但書、第14條及第20條或職業災害勞工保護法第23條、第24條規定終止時,其資遣費由雇主按其工作年資,每滿1年發給2分之1個月之平均工資,未滿1年者,以比例計給;最高以發給6個月平均工資為限,不適用勞動基準法第17條之規定。」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定有明文。
2.原告主張因被告積欠工資其於114年3月26日終止兩造間之勞動契約,應屬勞基法第14條第1項第5款(不依勞動契約給付工作報酬)、第6款(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工法令)終止勞動關係,被告自應發給原告資遣費。依原告主張其自114年2月5日起任職至114年3月26日止,月薪45,000元,年資為1月又22日,資遣基數為13/180【計算式:{(1+22/30)/12}÷2】,故原告依照前述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前段規定,得請求被告給付資遣費3,250元【計算式:45,000元×(13/180)=3,250元】,自應予准許。
㈣就代墊工程電繪課程費用部分
原告主張其於在職期間因被告要求到巨匠電腦學習工程電繪課程,而為被告代墊課程費用39,775元,業據原告提出LINE對話紀錄及巨匠電腦網際網路教學服務定型化契約書等影本為證(見本院卷第21、23、37至53頁)。惟查,依雙方LINE對話紀錄所載,原告雖於114年2月11日詢問「是要學SKETCHUP和AutoCAD這兩個軟體嗎?」,但於2月12日也表示「我今天準備去圖書館找AutoCAD的書來讀」,被告也回覆「你先去圖書館把你要的書找好」,原告續於114年2月14日通知被告「AutoCAD已經初步了解,但真實操作需要買程式放公司電腦才能學」、「AutoCAD也可以報名網課,會付軟體費用,但這就要額外出錢,目前還不需要」,但被告均無任何回覆;續於114年2月19日,原告再通知被告「除了要學會用CAD畫圖之外,有其他還有需要學的程式嗎?」、「專家學習專案44800,基本圖學-建築室內設計9hr/9、AutoCAD室內入門15hr/15、BIM-Revit建築設計管線運用72hr/108、家室內建築設計66hr/99」,被告也僅回覆「你覺得全部學,你有時間去學嗎?」,之後於114年2月25日,原告再以LINE對話紀錄通知被告「老闆,我已經報好課程了,三、四月會把課程上完,下周開始會去公司用電腦上課和電繪」,被告也僅回覆「好」一語(見本院卷第21至23頁),由上述LINE對話紀錄可知,雙方雖有原告提到上班會使用AutoCAD軟體,但被告均未同意負擔費用要求原告到巨匠電腦學習工程電繪課程,而觀原告也曾自陳「AutoCAD也可以報名網課,會付軟體費用,但這就要額外出錢,目前還不需要」一語,則其之後再付費上課學習AutoCAD課程,自應先取得被告同意負擔費用後,才能請求被告給付此部分課程款項。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代墊之工程電繪課程費用39,775元,尚缺乏證據證明,無法准許。
五、綜上所述,原告依兩造勞動契約、勞基法第22條第2項前段、勞工退休金條例第12條第1項,請求被告應給付原告81,250元(積欠工資78,000元+資遣費3,250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翌日即114年7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六、法院就勞工之給付請求,為雇主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前項情形,法院應同時宣告雇主得供擔保或將請求標的物提存而免假執行,勞動事件法第44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本件判決第1項為被告即雇主敗訴之判決,依據前開規定,故本院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准被告供擔保後免為假執行。逾此部分所為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訴訟費用負擔的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2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