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聲字第1號聲 請 人 遠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三重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奕峯代 理 人 官翰音律師
王詩瑋律師相 對 人 陳俊良上列當事人間因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於民國111年11月4日所為111年度勞全字第9號裁定撤銷。
相對人應給付聲請人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陸元。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緣兩造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相對人前聲請本院111年度勞全字第9號裁定准予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下稱系爭裁定),命聲請人於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判決確定前,應繼續僱用相對人,並按月給付相對人新臺幣(下同)11萬3225元,復經聲請人抗告,為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勞抗更一字第1號裁定抗告駁回,並更正所命給付金額為每月2萬4600元、伙食津貼1800元及相對人實際業績計算之家電銷售獎金(下稱系爭更正裁定)。嗣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事件,業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7號、臺灣高等法院112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及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3號裁定駁回相對人之上訴後而告確定,並確認兩造間之傭傭契約關係自民國111年7月28日起不存在。茲因相對人已受本案判決敗訴確定,爰依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4項規定,請求撤銷系爭裁定、系爭更正裁定,及命相對人返還其所受領如附表所示溢領工資之利息共3萬4956元等語。
二、相對人則以:相對人於114年7月18日收受最高法院114年度台上字第963號裁定後,聲請人即於同年月23日要求離開公司,並簽署返還溢領薪資28萬5302元之單據。然因當時並無任何資料可供核對,無從確認上揭金額之正確性,直至本件聲請人提起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後,相對人始取得相關薪資單加以確認,經核對上揭金額無誤,遂於114年9月20日自行繳納28萬5302元予聲請人等語。
三、按假扣押之原因消滅、債權人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或其他命假扣押之情事變更者,債務人得聲請撤銷假扣押裁定,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1項定有明文;前開規定依同法第533條、第538條之4於定暫時狀態處分準用之。次按法院因勞工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而撤銷第1項、第2項處分之裁定時,得依雇主之聲請,在撤銷範圍內,同時命勞工返還其所受領之工資,並依聲請附加自受領時起之利息。但勞工已依第1項、第2項處分提供勞務者,不在此限,勞動事件法第49條第4項亦有明定。
四、經查:
㈠、本件聲請人主張兩造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經本院111年度勞訴字第217號判決「原告之訴駁回」,並認定兩造之僱傭關係已於111年7月27日終止後,相對人提起上訴,經臺灣高等法院以112年度重勞上字第17號判決「上訴駁回」,嗣相對人提起上訴,再經最高法院以114年度台上字第963號裁定「上訴駁回」而告確定,則兩造間之傭傭契約關係自111年7月28日起不存在等情,業經本院核閱上揭判決屬實,是系爭裁定之債權人即相對人就111年7月28日起之傭傭契約關係不存在既已受本案敗訴判決確定,揆諸前揭規定,聲請人聲請撤銷系爭裁定,洵屬有據,自應准許。又系爭裁定既已撤銷,系爭更正裁定即失所附麗,聲請人據此請求撤銷系爭更正裁定,則無理由,應予駁回。
㈡、又聲請人原聲請相對人應返還溢領薪資28萬5302元及各筆金額如附表所示利息起算日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嗣因相對人業於114年9月20日主動繳回溢領薪資28萬5302元,聲請人遂減縮聲明,請求相對人應返還如附表所示自利息起算日至其清償前一日之114年9月19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總計金額為3萬4956元。經核,聲請人所提出之溢領工資數額(即本金)及利息起算日等,核與卷附相對人之薪資明細表、薪資轉帳證明相符,堪信為實,是聲請人此部分請求,亦應屬有據,亦應准許。
五、從而,本件聲請人之聲請,部分有理由,應予准許;部分無理由,應予駁回。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4 日
書記官 王顥儒附表編號 類別 溢付工資數額(即本金) 起算日 終止日 年息 給付總額 1 利息 7萬3992元 112年1月7日 114年9月19日 5% 9993.99元 2 利息 5萬434元 112年2月7日 114年9月19日 5% 6597.87元 3 利息 2萬6614元 112年3月7日 114年9月19日 5% 3379.61元 4 利息 4萬4609元 112年4月7日 114年9月19日 5% 5475.3元 5 利息 4萬860元 112年5月5日 114年9月19日 5% 4858.42元 6 利息 2萬1228元 112年10月6日 114年9月19日 5% 2076.27元 7 利息 2萬7565元 112年11月7日 114年9月19日 5% 2575.25元 總計(元以下聲請人無條件捨去) 3萬49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