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12號聲 請 人 蔡順凱
李家豪共 同輔 佐 人 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工會法定代理人 黃文鴻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新海瓦斯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命補裁繳判費部分則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30 日
書記官 李依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