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26號聲 請 人 張博靜代 理 人 陳貞文律師
李則亞律師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芬里爾資料分析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逸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9 日
書記官 王顥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