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23號聲 請 人 蔡富雄代 理 人 施宇宸律師
何建毅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茲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賴彥魁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24 日
書記官 黃頌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