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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34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34號聲 請 人 陳思雅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成產後護理之家間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按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假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下同)三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款定有明文。查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假處分,本件應徵收裁判費3,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吳幸娥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黃靜鑫

裁判日期:2025-10-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