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39號聲 請 人 高志瑋相 對 人 世弘壓克力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麗萍相 對 人 世易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石世政相 對 人 石孟翰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依勞動事件法第15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規定,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應徵裁判費新臺幣參仟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徐玉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王卓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