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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114 年勞全字第 3 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4年度勞全字第3號聲 請 人 黃蒂相 對 人 永和華府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郭根旺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定暫時狀態之處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或撤銷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5項定有明文。又書狀及其附屬文件,除提出於法院者外,應按應受送達之他造人數,提出繕本或影本,同法第119條第1項亦有明定。此均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定暫時狀態處分裁定,未據繳納聲請費新臺幣3,000元,亦未按相對人人數提出聲請狀繕本,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裁定通知聲請人於3日內補正,該裁定業已於114年2月20日對聲請人寄存送達,已於114年3月2日發生送達之效力,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茲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在卷可參。是本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王士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李依芳

裁判日期:2025-03-14